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09號原 告 中國探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684,449 元,應徵訴訟費用27,63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6,631元。(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份及繕本一份。)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 日書記官 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