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三六號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 律師 被 告 康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仟元,惟本件訴訟標的為原告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及撤銷上開決議,無從為核定,依民事訴訟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以同法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計十分之一定之(按司法院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九日(九一)院臺廳民一字第○三○七五號函,上訴第三審之利益額數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故該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原告僅繳納參仟元,尚不足壹萬肆仟叁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六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法院書記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