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八O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訴字第六八O號 原 告 乙○○ 丁○○ 訴訟代理人 楊俊廉 被 告 甲○○ 丙○○ 景山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張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陸萬陸仟元,應繳裁判費肆萬參仟貳佰柒拾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尚應補繳肆萬貳仟貳佰柒拾參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份及繕本參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書 記 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