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41號原 告 嘉軒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明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曾聲請對被告峻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為新台幣(下同)1,747,078元,應繳裁判 費18,32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17,32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簡維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