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747號原 告 甲○○ 乙 ○ 被 告 全日莊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萬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2 人起訴經核各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900元,均未據原告繳納;經本院於民國94年5 月10日裁定,限令原告2 人各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4年5 月17日送達原告2 人,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2 人均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紙在卷足憑,是本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李家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