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8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835號原 告 百徽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複代理人 廖德澆律師 被 告 瑞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現應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就系爭液晶顯示器已經滅失乙事聲明證據,並於上開期日逕提出該證據或偕同證人到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