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12號原 告 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律師 複代理人 甲○○ 被 告 長榮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凱宏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二月六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爭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5 日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