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1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167號原 告 誼山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5 號 法定代理人 游鳳宜 被 告 傑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1 號 法定代理人 呂文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577,09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4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84,94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李家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