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2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273號原 告 聯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柴健華律師 被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被 告 旭成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16 日書記官 曾建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