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50號上 訴 人 光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 律師 被 上訴人 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藺超群 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訴字第350 號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717,93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50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冒佩妤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