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70號上 訴 人 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志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4年重訴字第370 號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570,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59,25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