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訴字第370號上 訴 人 皕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上訴人 志合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4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8,570,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59,256 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1,694,0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04,44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