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003號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635 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4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劉致芬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100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加順貨運行 │中華商銀中壢分行 │94年7月8日 │33,773元 │JB0三一九二二│ │ │1 │ │ │ │ │二 │ │ ├─┼─────────┼─────────┼───────────┼────────┼────────┼──┤ │00│建峰企業社 │第一銀行大園分行 │94年6月5日 │7,589元 │VB一七三五五八│ │ │2 │ │ │ │ │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