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0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1019號聲 請 人 吳春茂即盈全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春茂簽發之以台北富邦銀行中正分行為付款人,發票日期為民國94年7 月20日,金額新台幣壹萬伍仟柒佰捌拾元,第BA0000000 號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發票人於民國94年7 月20日簽發,以台北富邦銀行中正分行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15,708元,第BA0000000 號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49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4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2月3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 黃楓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