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3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02號聲 請 人 武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3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420號公示催告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4年2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書記官 張簡純靜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0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1│基揚營造有限公司黃│台灣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貳萬參仟玖佰陸拾│AN一八九一五七│ │ │崇城 │ │ │元 │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