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4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92號聲 請 人 立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德銓 訴訟代理人 邱慧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4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660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上開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660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3 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淑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9 日書記官 蔡佳玲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92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徐偉光 │台北銀行中壢分行 │93年10月27日 │485,303元 │TP0000000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