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四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四四四號聲 請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0六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0六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本院對於附表所載之股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另本院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七0六號公示催告,於附表中雖未記載股票發行公司名稱,惟聲請人於登報催告時,仍登載正確之發行公司為「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則任何持有附表所載股票之人,自該登報之公示催告應仍可得知該股票已被聲請人請求本院公示催告,而能於該催告期限內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該股票,是應認該股票已經合法公示催告程序,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 記 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股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四四四號│ ├─┬───────────────┬──────────────┬────┬───┬────┬───┤ │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 │1│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七ND0000000-0 │ │1 │1000│ │ ├─┼───────────────┼──────────────┼────┼───┼────┼───┤ │2│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0 │ │1 │1000│ │ ├─┼───────────────┼──────────────┼────┼───┼────┼───┤ │3│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0 │ │1 │1000│ │ ├─┼───────────────┼──────────────┼────┼───┼────┼───┤ │4│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0 │ │1 │1000│ │ ├─┼───────────────┼──────────────┼────┼───┼────┼───┤ │5│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八八ND0000000-0 │ │1 │1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