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2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693號聲 請 人 利得特殊鋼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8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附表所載支票11紙,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94年3月10日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按附表所載支票,業經本院94年度催字第259號公示催告在 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查核無訛。 二、附表所載支票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94年7月10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天民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693號│ ├─┬─────────┬─────────┬───────┬────────┬──────┬──┤ │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1│楊 敏 翊│台北富邦中正分行 │ 93年12月30日│ 28,480元 │ 0000000 │ │ ├─┼─────────┼─────────┼───────┼────────┼──────┼──┤ │02│欣茂企業社鄭堡升 │竹商銀新屋分行 │ 94年2月20日 │ 21,110元 │ 0000000 │ │ ├─┼─────────┼─────────┼───────┼────────┼──────┼──┤ │03│金嵩盛機械(股)公司│竹商銀龍岡分行 │ 94年2月28日 │ 15,704元 │ 0000000 │ │ ├─┼─────────┼─────────┼───────┼────────┼──────┼──┤ │04│佳銀工業(股)公司 │華南銀行楊梅分行 │ 94年2月28日 │ 10,479元 │ 0000000 │ │ ├─┼─────────┼─────────┼───────┼────────┼──────┼──┤ │05│佳銀工業(股)公司 │華南銀行楊梅分行 │ 94年2月28日 │ 7,621元 │ 0000000 │ │ ├─┼─────────┼─────────┼───────┼────────┼──────┼──┤ │06│銓英工業(有)公司 │竹商銀大園分行 │ 94年2月28日 │ 9,344元 │ 0000000 │ │ ├─┼─────────┼─────────┼───────┼────────┼──────┼──┤ │07│余 能 坤│竹商銀大園分行 │ 94年2月28日 │ 5,300元 │ 0000000 │ │ ├─┼─────────┼─────────┼───────┼────────┼──────┼──┤ │08│張 賢 堂│竹商銀大園分行 │ 94年2月28日 │ 114,000元 │ 0000000 │ │ ├─┼─────────┼─────────┼───────┼────────┼──────┼──┤ │09│晟捷(有)公司 │竹商銀南崁分行 │ 94年2月28日 │ 250,000元 │ 0000000 │ │ ├─┼─────────┼─────────┼───────┼────────┼──────┼──┤ │10│磊東精密機械(有)公│臺灣銀行南崁分行 │ 94年2月28日 │ 55,762元 │ 0000000 │ │ │ │司 │ │ │ │ │ │ ├─┼─────────┼─────────┼───────┼────────┼──────┼──┤ │11│日發企業社陳財源 │桃市○○○路分行 │ 94年2月28日 │ 13,232元 │ 0000000 │ │ └─┴─────────┴─────────┴───────┴────────┴──────┴──┘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9 日書記官 劉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