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78號聲 請 人 新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段31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 94 年 2 月 23 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 93 年度催字第90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 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90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 93 年 11 月 5 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 564 條第 1 項、第 549 條之 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漢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許家慧 附表: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78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 │新台塑膠工業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中│93年6月21日 │300,000元 │BL0一二七七四│ │ │ │限公司甲○○ │壢分行 │ │ │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