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783號聲 請 人 景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8月31日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87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387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8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簡維萍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783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全合精密股份有限公│台北商銀南崁分行 │94年4月15日 │370,820元 │QJ一0七五四一│ │ │1 │司陳菊秀 │ │ │ │五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