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7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785號聲 請 人 廣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小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9 月23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28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 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陳純姃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785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易鼎股份有限公司林│彰化銀行北中壢分行│93年12月31日 │6,300元 │CK00八二0九│ │ │1 │崑津 │ │ │ │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