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8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833號聲 請 人 元圓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4年9 月2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465 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8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純姃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833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元圓玩具有限公司徐│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94年2月28日 │68,300元 │0000000 │ │ │1 │慧芳 │屋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