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九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九三五號聲 請 人 利百代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四九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催字第四九九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支票附表: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政軒興業有限公司林│台灣企銀新明分行 │94年5月31日 │48,950元 │0000000 │ │ │1 │政強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