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962號聲 請 人 漢城工程有限公司 衖8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75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575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4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楓茹 附表: ┌──────────────────────────────────────────────────────┐ │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962 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長榮營造有分公司 │慶豐銀行 北桃園分│94年4月25日 │28,507元 │CF0000000 │ │ │1 │ │行 │ │ │ │ │ ├─┼─────────┼─────────┼───────────┼────────┼────────┼──┤ │00│長榮營造有分公司 │慶豐銀行 北桃園分│94年4月25日 │172,506元 │CF0000000 │ │ │2 │ │行 │ │ │ │ │ ├─┼─────────┼─────────┼───────────┼────────┼────────┼──┤ │00│長榮營造有分公司 │慶豐銀行 北桃園分│94年4月25日 │124,355元 │CF0000000 │ │ │3 │ │行 │ │ │ │ │ ├─┼─────────┼─────────┼───────────┼────────┼────────┼──┤ │00│長榮營造有分公司 │慶豐銀行 北桃園分│94年4月25日 │28,508元 │CF0000000 │ │ │4 │ │行 │ │ │ │ │ ├─┼─────────┼─────────┼───────────┼────────┼────────┼──┤ │00│長榮營造有分公司 │慶豐銀行 北桃園分│94年6月25日 │124,355元 │CF0000000 │ │ │5 │ │行 │ │ │ │ │ ├─┼─────────┼─────────┼───────────┼────────┼────────┼──┤ │00│長榮營造有分公司 │慶豐銀行 北桃園分│94年6月25日 │172,506元 │CF0000000 │ │ │6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