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38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3845號債 權 人 老日光冷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上安合美食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債務人上安合美食企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姓名及地址及公司變更登記卡及股東名冊(如查無清算人,應列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2.正確之利息起算日 (支票應於提示日及退票日後方可起算利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民事庭法 官 林家賢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