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358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35851號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智慶工程有限公司、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請求標的及數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簡易庭法 官 石有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8 日書記官 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