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3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0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3524號債 權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惠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設址於台北縣,非屬本院之轄區,依同法第510 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民事庭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林姿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