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51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5187號債 權 人 新台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景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簡易庭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