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76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7611號債 權 人 南寶樹脂化學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長程輪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1 、陳明各筆貸款發生之時間、金額及貨品品名(可以附表方式表明)。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