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破字第五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五年度破字第五三號聲 請 人 合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林良財 律師 複 代理人 周春櫻 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合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選任林良財律師為破產管理人。 申報債權之期間自即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三十一日止。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定於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三日(星期五)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六法庭召開。 理 由 一、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法第五十七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受景氣影響,致資金周轉不靈,目前聲請人已無清償能力,而聲請人之財產亦不足清償債務,爰依法聲請宣告破產等語,並提出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財產狀況說明書、資產及負債總表、存摺、存款明細、應收未收帳款明細、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董事會議事錄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現有資產中,現金存款為新臺幣(下同)二千六百零三十二元、應收帳款二百九十二萬九千六百元,不動產價值約一千四百二十一萬二千零九元及生財設備價值五百三十二萬六千零四十六元,合計四千九百零六萬七千六百八十七元;而有宇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債權人四五名,合計負債總額二億三千零二十八萬八千二百五十七元,聲請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所負債務等情,業據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財產清冊、存貨清冊、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等為憑,應堪認屬實在。聲請人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其債權人為二人以上,且其資產尚足支應破產財團費用,應具有破產實益,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二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書記官 黃珮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六 年 三 月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