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票字第166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票字第16674號聲 請 人 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徐敏峰即政祥企業社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正確姓名及戶籍謄本(記事勿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簡易庭法 官 陳永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林姿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