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136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 被 告 乙○○ 和泰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84,6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