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9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54號原 告 乙○○ 被 告 丁○○ 財團法人長庚紀念醫院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宏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 萬6,000 元(其餘附帶請求相當租金之損害賠償部分不另加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6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