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2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255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原 告 乙○○ 己○○ 號 庚○○ 丁○○ 子○○ 辛○○○ 丙○○ 號6樓 壬○○ 癸○○ 1號 丑○○ 上 列 11人 訴訟代理人 李國煒律師 被 告 義美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大同區○○○路○段31號1樓 法定代理人 寅○○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56,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41,1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