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3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補字第375號原 告 道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匯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環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二人係基於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為同種類本於事實上及法律上同種類之原因者,提起本件,其訴訟上之利益本係各別,利害關係各自存在,故其等起訴之利益亦各別存在,互無依存,其等訟標的金額即應各自計算,查原告二人各有財產權及非財產權之訴訟,應分別合計,原告道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權部分為新臺幣(下同)177 萬8,45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8,622 元,非財產權部分(即請求被告登報部分)應徵3,000 元,合計應徵裁判費2 萬1,622 元;原告匯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財產權部分為185 萬5,1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414 元,非財產權部分(即請求被告登報部分)應徵3,000 元,合計應徵裁判費2 萬2,41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吳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