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57號原 告 台灣瀧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丙○○ 被 告 尖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即 清 算人 丁○○ 己○○ 李智惠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尖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尖鈦公司)之所在地為台中縣大里市○○○路1 號1 樓,被告乙○○之住所地為台中市○○區○○路192 號9 樓之5 ,此有被告尖鈦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及被告乙○○之戶籍謄本各1 件在卷為憑,又原告主張被告擅自處分機器之侵權行為地係被告尖鈦公司之上開所在地,故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1 項及第15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琇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林蕙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