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0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061號上 訴 人 華菱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2 人間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76,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永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