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50號原 告 莊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高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00,000元, 應繳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19,8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