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50號原 告 莊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高松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吳東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下午三時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范明達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張豐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