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60號原 告 三德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律師 吳春美律師 甲○○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朱子慶律師 複 代理人 林雅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惟查本件原告起訴之聲明一及聲明二部分因屬非財產權之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各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 元,另原告起訴之聲明三,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93,229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新台幣17,830元,合計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23,83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 元,尚不足新台幣22, 830 元,茲限原告於文到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淑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