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印鑑章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160號原 告 三德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楊美玲 律師 複代理人 林穆弘 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六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林雅君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印鑑章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日下午三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冒佩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