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9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38號上 訴 人 路竹華谷石材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華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訴字第1238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45,76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09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