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23號原 告 億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A1 被 告 日月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日月成企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日月成企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82,700 元,應繳裁判費14,76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3,76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