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09 月 1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23號上 訴 人 日月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億錸企業有限公司因本院95年度訴字第1823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雖請求原判決廢棄,惟查被上訴人起訴請求上訴人給付新台幣(下同)1,495,450 元,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953,268 元,並駁回被上訴人其餘之請求,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953,2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9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補繳裁判費,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天民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毛彥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書記官 伍幸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