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25號原 告 甲○○ 被 告 合京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214,928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為42,7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41,77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份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永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2 日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