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0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2029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複 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起訴略以:丙○○於民國95年9 月4 日夜間駕駛車牌號碼M7-9315 號自用小客車搭載原告之子林世傑,行經桃園縣蘆竹鄉○○村○○○路○ 段永漢球場旁時,衝向對向車道, 適有被告乙○○駕駛車牌號碼6B-0869 號自用小客車沿對向車道駛來,雖見對向有來車跨越分向限制線行駛,亦未閃避並減速慢行而碰撞肇事,致林世傑受有頭、胸、腹部鈍挫傷併顱內出血、氣血胸及肝臟裂傷等傷害,經送醫後仍因低血容積休克不治死亡。林世傑之死亡與丙○○及被告乙○○之加害行為有相當因果關係,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乙○○應與丙○○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2,286,268 元等語。 二、按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 、2 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亦有明文。查本件丙○○駕駛小客車搭載原告之子林世傑行經桃園縣蘆竹鄉○○村○○○路○ 段永漢球場旁與被告駕駛之小客車發生車禍,致林世傑死 亡事件,前經被告聲請調解,業於95年9 月12日經桃園縣蘆竹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就被告與原告部分,強制汽車責任險死亡給付由原告向保險公司申領,被告基於道義上同意給付原告10,000元,作為林世傑死亡之慰問金,原告同意接受,本筆金額於調解成立當場以現金10,000元1 次付清,不另立據。該調解書並經本院核定在案,有被告乙○○所提出桃園縣蘆竹鄉公所函附桃園縣蘆竹鄉調解委員會95年調字第517 刑339 號調解書乙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65頁)。又上揭調解書所成立之調解內容與本件損害賠償請求,係同一事件,亦為原告所不爭執。則依首揭鄉鎮調解條例規定,該調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當事人應不得就該法律關係更行起訴。 三、原告就已確定之法律關係更行起訴,違反鄉鎮調解條例第27條第1 項規定,其訴顯不合法,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謝至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