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14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65號原 告 峻益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金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30,191 元,應繳裁判費10,2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9,240 元。(併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進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李麗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