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6 月 0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60號原 告 德盈股份有限公司 之1 兼法定代理 人 甲○○ 被 告 利眾科技有限公司 樓之2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法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260,000元,應繳納之裁判費為155,088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尚應補繳154,088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如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南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林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