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11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160號上 訴 人 利眾科技有限公司 樓之5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德盈股份有限公司 之1 兼上一人 1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德盈股份有限公司等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95年重訴字第160 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16,26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63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潘進順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9 日書記官 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