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2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聲 請 人 觩硍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5年5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證券,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5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之證券無效等語。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3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3 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272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00│易增股份有限公司江│台灣土地銀行桃園分│94年7月10日 │90,720元 │ARC一六八三七│ │ │1 │彩宏 │行 │ │ │二0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法院書記官 葉菽芬